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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提出,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
  新京報訊 昨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早在1997年,黨的十五大就已提出“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近年來,保障司法機關審判權和檢察權的改革不斷推進。十八屆三中全會發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
  多位專家均對新京報記者表示,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是長期存在的“老大難”問題,是影響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給領導幹部套上了“緊箍咒”,但在具體實施上存在難度。
  ■ 解讀
  一旦干預全程留痕跡
  一旦公開從政受影響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王敬波表示,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的活動在行政訴訟中體現得尤為明顯,一些地方黨政領導為了避免敗訴後果而干預法院審判。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也提到,現在實踐中經常出現領導幹部插手案件的情形,而且干預司法的方式很多,法官和檢察官很難抵制。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被記錄、通報和追責)這樣的制度是第一次提出,而且有著非常硬性的要求。”馬懷德說,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這就意味著無論是黨委還是行政機關,包括人大政協各種機關的領導幹部都不能以任何名義干預司法。一旦干預就會全程留痕,進而受到紀檢機關或法院通報或責任追究。
  馬懷德表示,《決定》的一個亮點在於,既明確規定了任何黨政機關都不得干預司法活動,同時也提到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的要求。在王敬波看來,兩個主體的行為都得到規範,有利於相關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王敬波認為,對於領導幹部來說,干預司法活動的記錄一旦公開,即使沒有追究責任,也會對從政造成不利影響。因此,這一制度會對領導幹部形成相當強的威懾力。
  焦點1
  如何保證記錄完整真實?
  應賦予法官檢察官記錄的權力,如有人打招呼或遞條子干預司法,法官不記錄應被追責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說,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為有一定隱秘性。比如說打電話干預,在這種情況下,只有法官和相關領導知情,很難保證法官能夠如實記錄。
  王敬波也提到,現在許多地方政府存在隱性干涉的問題。她舉例說,一個地方要大拆大建,可能會把法院和檢察院的相關幹部召過去開會,對他們提出“服從經濟發展大局”的要求。如此,就會變成“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在王敬波看來,要保證法官進行完整如實的記錄,必須避免記錄通報制度僅限於當地的黨政小圈子。
  她說,如果不能擺脫,可能連記錄都做不到。
  王敬波還提到,行政級別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對法院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形成壓力。
  馬懷德提到,要保證法官和檢察官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記錄,應賦予法官和檢察官相應的權力。如果出現有人打招呼或遞條子來干預司法,而法官不做記錄的話,要追究其責任。
  焦點2
  干預司法活動如何通報?
  如通報範圍過窄難以形成威懾,專家建議最高院就相關問題做年度報告向社會公開
  “通報應在什麼樣的範圍內通報,是在法院內,還是在社會上?”王敬波表示,如何通報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王敬波說,如果通報範圍過窄,難以對領導幹部形成威懾。一定要突破當地的小圈子,向社會公告,否則很難起到作用。
  王敬波表示,一般的干預都是發生在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應該把領導幹部的干預記錄向上級法院通報,其中嚴重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通報,影響特別惡劣的向黨中央舉報。這樣一來,可以讓這項制度突破當地的小圈子。
  她還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可就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的問題做全國的年度報告,向社會廣為告知。
  焦點3
  如何追究領導違法責任?
  追究責任主體需明確,專家建議追責主體應為干預單位的紀檢監察機關或上級機關
  王敬波表示,責任追究的重點在於記錄和通報。對於一些比較重大,嚴重干擾司法,造成冤假錯案的行為,要進行責任追究。她說,責任追究可以通過黨紀和行政問責制度來進行,對於造成冤假錯案的行為應追究刑事責任。
  馬懷德說,記錄和通報不難,但追究責任的主體是誰需要明確。他說,如果法官在司法中受到干預並做了記錄,應該追究的是干預者的責任。干預者可能是人大政協等單位的領導,追究責任的主體應為干預單位的紀檢監察機關或上級機關。
  汪玉凱稱,對干預司法的領導幹部進行責任追究,還需要一個細化和量化的過程。
  ■ 案例
  ●薄熙來干預命案偵破
  2011年11月13日,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等人投毒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2012年1月28日,時任重慶市副市長的王立軍將此事告知薄熙來。次日,薄熙來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打了王立軍一記耳光。在未報經公安部批准的情況下,薄熙來決定免去王立軍的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據薄熙來案二審判決書認定,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導致薄谷開來涉嫌投毒殺人案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
  ●地方以會議決定否定判決
  2010年7月17日,陝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鎮山東煤礦和波羅鎮樊河村發生了群體械鬥,其導火索是一起久拖不決的“民告官”案。這起案件經榆林市中院判決,省高院裁定,得不到執行,致使價值數億元的集體財產歸於個人名下。面對生效的判決,該省國土資源廳召開“判決”性質的協調會,以會議決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決。不久後,最高法審理陝西一起礦權糾紛案件時,收到了陝西省政府辦公廳的函件,稱一審判決不正確,最高法如果維持一審判決,“將會產生一系列嚴重後果”;“對陝西的穩定和發展大局帶來較大的消極影響”。
  ●強拆致死案地方政府
  發函請法院“慎重量刑”
  2010年10月30日,山西太原市晉源區古寨村發生違法強拆事件,一村民被強拆者棒擊致死。事發後,太原市中院一審判決武瑞軍等17人獲刑,被告人不服上訴。此案歷時近3年,2013年9月,太原市中院依山西省高院裁定重審此案。死者家屬在庭審時發現了兩份由事發當地政府發給兩級法院請求“慎重量刑”的函。
  根據公開報道、相關法律文書整理
  本版稿件 新京報記者 賈世煜  (原標題: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將被記錄通報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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