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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為將自己經營公司的銷項賬目做平,在沒有真實業務發生的情況下,楊某竟讓另一公司先後多次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0份,合計抵扣稅款1484720.54元。近日,楊某被重慶市墊江縣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楊某系重慶鴻宇煤炭銷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2011年12月,被告人楊某為了將其經營的鴻宇公司的銷項賬目做平,遂與重慶紹中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的韓某商定,由紹中公司向鴻宇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鴻宇公司按照所開發票的票面金額的12.5%向紹中公司支付“點子費”。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間,紹中公司的出納張某在韓某的安排下,先後多次為鴻宇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0份,合計票面金額15668371.4元。被告人楊某利用虛開的9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墊江縣國家稅務局新民稅務所抵扣稅款1484720.54元。
  法院審理認為,鴻宇公司系合法成立的公司,被告人楊某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違反國家的稅收徵管和發票管理規定,代表該公司讓他人為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稅款1484720.54元,非法所得又是該公司所有,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且系單位犯罪,被告人楊某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應受到刑事處罰。  (原標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近150萬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獲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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